西安财经大学经营性房屋出租管理办法​

发布人:冯笛     时间:2019-05-14   浏览次数:

            西财大校发〔2019〕14号

 

关于印发《西安财经大学

经营性房屋出租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部门:

   《西安财经大学经营性房屋出租管理办法》经2019年4月17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4月26日党委会审定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西安财经大学

                            2019年4月30日



西安财经大学经营性房屋出租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我校经营性房屋出租管理工作,在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完整的前提下,提升学校国有资产收益,依据《西安财经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教育厅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陕教[2019]21号)及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管理范围内的所有经营性房屋。校内所有涉及出租的设施、摊点等经营性项目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三条  经营性房屋出租是指学校在保证履行行政职能和完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经批准将占有、使用的经营性房屋等国有资产在一定时期内以有偿方式提供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的行为。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经营性房屋出租管理工作小组,由主管国有资产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国有资产管理处、计划财务处、审计处、工会、后勤管理处、保卫处等部门负责人为小组成员。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处。

第五条  学校经营性房屋出租管理工作小组职责:

(一)负责学校经营性房屋出租管理办法的制定和修订工作;

(二)负责学校经营性房屋出租的重大项目审批和招租工作;

(三)负责学校经营性房屋出租工作中重大、紧急事项的研究和审议。

第六条  相关部门职责:

(一)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负责经营性房屋招租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招租活动的组织实施、协调管理和对招租申请、招租通知及对合同的审核、管理、归档等工作;

(二)后勤管理处负责学生食堂经营性房屋出租管理;

(三)创业园建设与管理办公室负责学校创新创业园区经营性房屋出租管理;

(四)计划财务处负责押金及租金的收缴管理;

(五)审计处、工会负责竞租人员或单位的资格审核管理。

第三章

第七条 经营性房屋出租的目的是为广大师生更好地提供服务的同时对经营性房屋开展有偿使用。承租者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对学校的教学科研等工作和师生生活秩序产生负面影响。

第八条 经营性房屋按地域可划分为校内经营性房屋和校外经营性房屋。校内经营性房屋招租时,应以服务广大师生为首要目的,兼顾经济效益的原则;校外经营性房屋招租时,则侧重于经济收益优先原则。

第九条  经营性房屋招租项目须按照学校议事规则提交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定。

第十条  经营性房屋招租根据不同情况,一般可采取公开招租、邀请招租、竞争性谈判、定向谈判等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单项年租金底价 30 万元(含30 万元)以上的经营性房屋出租,统一由学校工作小组负责对外公开招租。按政府采购有关程序进行;单项年租金底价在 5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经营性房屋出租,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照招租工作程序组织实施;单项年租金底价在 5万元以下的经营性项目,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市场情况,按照“集体研究、择优选定”的原则,自行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采用邀请招租、竞争性谈判、定向谈判方式招租,须经学校经营性房屋出租管理工作小组研究同意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拟公开招租的项目,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编制和审核招租文件。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编制招租文件,审计处和计划财务处进行会签。有特殊情况时,还需报学校工作小组审批;

(二)发布招租通知。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发布招租通知,时间不得少于 5 个工作日;

(三)评审。招租评审小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召集学校工作小组成员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专家组成,人数为 5 人以上单数。按照“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在经过充分讨论和综合评议的基础上,选定预承租人;

(四)公示。预承租人确定后,国有资产管理处应将结果及时告知所有出席招租会议的竞租人,并在校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 3 天。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以书面形式通知承租人;

(五)整理档案资料。国有资产管理处对出租过程中形成的档案资料进行规范和整理,各项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六)招租过程完成但未产生承租人的,按程序重新组织招租。

第十四条 为了确保公开招租工作按计划顺利进行,合理保护学校利益,竞租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竞租人在竞租有效期内撤租的,竞租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四章 合同签订和收入管理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根据招租文件、评审结果及相关规定与承租方签订合同,出租合同应包括:租赁期限、资产使用范围、租金、租金交付时限、资产维护及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违约责任等条款。招租年限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 3 年,最多不超过 5年。

依招租文件或双方协商结果,需要拟承租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提供担保的,承租人应当提交;拒绝提交的,视为放弃,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

重大项目合同要经过学校合同管理部门审查,学校法人代表审阅同意,必要时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研究同意,经过学校法律顾问审查后再行签订。

第十六条  合同签订按照《西安财经大学经济合同管理办法》、《西安财经大学合同专用章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应对经营性房屋出租实行专项管理,建立出租业务档案,健全出租管理制度,加强出租后续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完整,防止国有资产及其收益流失。

第十八条  出租资产经营所得收入全部纳入学校进行统一核算,实行专项管理,执行“收支两条线”,不得截留坐支。

第五章

第十九条  校内其他经营性项目招租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管理或委托主管部门或院(部、系)按照本办法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原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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