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财经学院新校区建设合同签订及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人:基建处      作者:基建处    时间:2007-09-11   浏览次数:

西安财经学院新校区建设合同
签订及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保护学院财产及利益不受侵犯,规范新校区建设对外活动中订立合同行为,预防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新校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订立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诚实、信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
二、订立合同应严格遵守规定的程序,合同条款应当明确、完备;行使复合法律、法规要求。
三、新校区工程建设所有订立的合同程序应严格按照西财院字(2004)17号文件《西安财经学院签订对外合同管理办法》第二条办理。未经学院法定代表人明确委托而以学院名义签订合同的为侵权,学院追究侵权责任,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其它后果由签订人负责。
四、合同订立后,要尽快完善财务登记手续,不入帐记载的,经济责任自负。财务人员有责任对合同的履行程序进行监督,并向单位领导及时报告。
五、合同签订后,应当全面履行。如出现不能或不能完全履行时,应采取紧急措施减少损失。
六、变更、解除合同以及对质量、数量等提出异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合同承办部门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送主管领导和法定代表人审批后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
对方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建议的,合同承办部门接到通知后,按法律规定或约定的期限予以明确答复。
七、合同履行中,如发现对方违约,合同承办部门应按法律规定及时处理,追究对方违约责任。
八、合同发生纠纷时,承办部门应及时主动向指挥部领导小组汇报,研究解决纠纷办法。
九、在议定合同的过程中,对应本着对学院负责的态度,维护学院利益,不得从中为个人或部门谋取利益。
十、新校区指挥部所签合同应有正本及副本。
十一、本规定由新校区指挥部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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