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财党字[2007]53号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基建工程项目和物资设备采购工作的管理,夯实承办部门工作责任,确保工程优质高效和资金使用的合理,维护学校和教职工利益,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行政监察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基建工程、维修项目和物资设备、图书、教材、医药等采购工作部门。
第三条 规范校内基建、维修工程项目和物资设备采购工作程序,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工作项目的校级领导为主要责任人,承担该项目领导、组织和监管的责任;承接工作项目的部门负责人为直接主管责任人,对本部门承办业务负直接领导、组织、管理责任;部门办理具体业务的人员作为直接经办人,应在承办业务范围内严格按程序和规定,依法依纪履行职责,规范自身行为。
第四条 对违反基建工程招标和物资设备采购管理办法,违反规定程序违规操作的行为,将严格按照陕西省高等学校基建工程招标和物资设备采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工作纪律,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视其性质做出相应处理。
1. 属于分管工作项目主要责任人或承接工作项目直接主管责任人的,按责任制实施办法追究行政责任。
2. 属于工作人员个人行为的,追究当事人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条 对违反党风廉政规定,损害学校及教职工利益的行为,将严肃查处。在追究当事人责任的同时,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第六条 参与基建工程招标和物资设备采购工作的各组成员,必须各尽其职,各负其责,严格自律,规范行为,按章操作。
1. 业务主管部门:对承接基建工程招标和物资设备采购工作业务总体负责。对基建工程招标及工程质量、采购标的总体质量和价格情况承担主要责任。
2. 财务部门:对上述活动的资金使用效率及安全投放负责。
3. 审计部门:对采购标的的合同价格及突破立项审定的采购数量进行监督,对工程量核算及最终审计和结算结果负责。
4. 技术部门:对标的物的技术品质和技术性能的评审结果负责。
5. 监察部门:对招标及采购工作部门,依照国家法规和《陕西省高等院校基建工程招标管理办法》、《陕西省高等院校物资设备采购管理办法》,正确实施工作程序和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对监督的实施过程负责。
第七条 对在基建工程招标和物资设备采购工作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1. 本应公开招标,却有意规避,化整为零,缩减程序,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
2. 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采取明为招标实则暗定,或强行指定工程建设材料、设备构件及生产厂家和供应商,违反集体研究,民主决策原则的;
3.未经批准擅自决定变更项目或对已决定的变更项目不作通报,规避监督,单人独自运作的;
4. 与投标方和供应商有各种密切社会关系,隐瞒不报,躲避回避制度的;
5. 单独与投标人和供应商私下接触,暗中交易,泄露学校招标、采购相关情况的;
6. 违反工作报告制度,拖延、贻误工作的;
7. 违反基建工程招标和物资设备采购工作程序,规避监督检查的;
8. 中标方、厂家、商家的让利活动未签订在合同之中,被部门或个人占有的;
9. 违反廉政规定,接受商业贿赂的。
第八条 校内所有承办基建、维修工程和物资设备采购工作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陕西省高等院校基建工程招标管理办法》和《陕西省高等院校物资设备采购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事项及内容规范操作;完善和建立工作报告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强化内部监督和管理,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纪委报告并予以纠正。
第九条 各项目小组的议事规则和程序,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不得个人说了算。项目小组成员有平等的议事权、建议权和表决权,并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条 纪检监察人员要忠实履行职责,切实负起责任,认真实行对招标、采购部门及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监督,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对发现问题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监督不力或不履行监督责任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和领导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