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责任协议书

发布人:基建处      作者:基建处    时间:2007-10-17   浏览次数:




安 全 责 任 协 议 书

为了加强西安财经学院新校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确保安全工作,明确安全责任,防止事故发生,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协议书。
1、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施工单位法人或法人委托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是本协议的安全责任人。
2、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定期进行专项安全检查,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3、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预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4、施工单位必须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以书面形式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名单上报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积极处理并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建设单位安全管理负责人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5、垂直运输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施工用电电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持证上岗作业。
6、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交底或说明。
7、施工单位临时用电、脚手架、井架及施工机械等必须符合国家现行规范要求。
8、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孔洞口、基坑边沿、有害危险物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9、施工单位对因建设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采取专项防护措施。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10、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



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11、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半年至少进行一
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生产教育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
业。
12、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报告。
13、对于没有履行安全协议书发生事故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施工单位的责任。
14、施工单位必须组织有关人员每周对其安全生产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把检查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新校区建设指挥部现场管理办公室。
15、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一次性交纳安全生产保证金  (         )元。建设项目竣工后,没有发生安全事故的,退还安全生产保证金;对发生安全事故的施工单位,视情节轻重扣除安全生产保证金,并予以处罚,以督促施工单位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促进安全防患意识。      

施工单位:(盖章)           建设单位:(盖章)
安全责任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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