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财基建简讯
第一期
西安财经学院基建处编 2016年3月31日
编者按:2016年是学校“十三五”开局之年,“十三五”期间,学校将按照完善基础设施,优化校区功能的思路,开工建设长安校区第三教学楼、学生活动中心、体育馆(游泳馆)等建筑,进一步加大教学、办公、学生活动等基础建设力度,完善长安校区总体布局和功能。
学校的基本建设工作,校党政领导高度重视,广大教职员工非常关注和关心。为加强信息沟通,增加工作透明度,从2016年3月起,基建处将在基建处网站不定期的编撰发布《西财基建简讯》,通报有关项目工程进展和信息,如有不足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1. 2016年1月12日,院长办公会议决定:2016年启动长安校区第三教学楼、学生活动中心、体育馆(游泳馆)项目建设。
2. 2016年1月15日,基建处组织学校教务处、国资处、学工部、体育部、图书馆、团委、后勤集团等相关职能部门召开长安校区第三教学楼、学生活动中心、体育馆(游泳馆)项目设计意见征询会,与会各单位在充分了解原设计情况后,分别针对各自使用需求提出了修改意见和建议,基建处在拟定设计修改任务书时充分考虑了征集到的意见和建议。
3. 2016年1月15日,学校党委会审定,同意启动第三教学楼、学生活动中心、体育馆(游泳馆)项目建设。
4. 2016年1月22日,基建处与施工单位陕西建工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陕西建工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见面,就施工前期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接洽。
5. 2016年1月28日,基建处与机械工业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有关负责人会面,就长安校区第三教学楼补充地基勘察、桩基检测问题进行接洽。
6. 21016年1月28日,基建处组织校内保卫、财务、审计、后勤等相关部门对长安校区消防联动工程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并移交保卫处管理。
7. 2016年1月29日,吴志勇副院长主持召开基建处处务会,对长安校区第三教学楼、学生活动中心、体育馆(游泳馆)项目前期准备工作进行梳理,进一步明确各项任务分工,以及下一步工作重点。
8. 2016年2月19日,基建处与机械工业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相关技术人员就长安校区第三教学楼补充地基勘察及桩基检测的技术方案进行了论证,实地踏勘现场,提出初步意见。
9.2016年2月22日(正月十五),工程管理科与机械工业勘察设计研究院工程师和施工单位代表在学生活动中心、体育馆区域测量施放GPS控制点。
10. 2016年2月23日,基建处召开处科级干部会,专题会议论证第三教学楼、学生活动中心、体育馆(游泳馆)项目设计修改任务书,形成修改意见。
11. 2016年2月28日,吴志勇副院长主持召开基建处处务会,总结2016年基建处寒假工作,讨论通过拟报院长办公会议审定的关于第三教学楼、学生活动中心、体育馆(游泳馆)项目的相关议题。
12. 2016年1月30日及2月28日,我校法律顾问---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就第三教学楼等项目前期已签订的施工、监理、设计等合同的有效性提供了书面法律意见书,提出处理意见及建议。
13. 2016年3月1日,学校财务、审计、基建、工会等部门代表组成的谈判小组与机械工业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就长安校区第三教学楼补充地基勘察、桩基检测、体育馆GPS测量控制点设置费用进行洽谈,确定相关费用,报院长办公会议审定。
14. 2016年3月2日,基建处召开全处职工大会,传达2016年陕西省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总结寒假工作,学习学校相关制度文件,安排部署2016年工作。
15. 2016年3月8日,就长安校区教师公寓区C标段审计决算中审计事务所和施工单位提出的有关问题,吴志勇副院长主持召开有纪检、审计、财务、基建等部门负责人及教职工代表参加的专题协调会,明确C标段决算审计中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形成专题会议纪要,推进决算审计工作顺利推进。
16. 2016年3月10日,院长办公会审定同意基建处提交的相关议题,其中确定体育馆(游泳馆)钢网架施工单位的意见报党委会审定。
17. 2016年3月17日,施工单位陕西建工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完成了第三教学楼试桩桩头制作。3月21日,机械工业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施工人员进场,对长安校区第三教学楼地基进行补充详勘。
18. 2016年3月17日下午,朱鸿昌同志带领基建处处科级干部一行七人赴西北工业大学友谊校区调研、学习、参观,学习西北工业大学基建处在校园建设方面先进的管理理念、好做法、好经验,并实地参观了在建项目及设施。
19.2016年3月24日下午,朱鸿昌同志带领基建处处科级干部一行六人赴陕西师范大学长安校区调研、学习、参观,学习陕西师范大学基建处在校园建设方面的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并实地参观了体育馆。
20.2016年3月27日,学校谈判小组(由财务、审计、基建等部门组成)与广州智海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代表进行了长安校区第三教学楼、学生活动中心、体育馆(游泳馆)项目修改设计费用谈判。
2016年3月31日
(编辑:张广林 核稿:付志勇 审定:朱鸿昌)